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
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適用之學校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主管
    機關及第七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另辦理學校教科用書之採購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
    辦理。又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訂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
    作為學校選用教科用書之辦理方式。
三、為避免資源浪費,減少購置藝能及活動類科之教科用書經費,學校應
    積極訂定教科用書借用及回收再利用機制,並將各版本收回之教科用
    書妥善保管,提供需要借用之學生。另因有關借用上開教科用書之規
    定,應無訂定自治法規加以規範之必要,得由學校自行處理,爰刪除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借用自治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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