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業餘無線電之監理業務,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業餘電臺之作業及設
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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