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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申請新設、擴充、遷移、復業、負責人變更,而其處理程序尚未 終結之案件,得適用本標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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