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
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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