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
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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