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依本法執行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證 書處分之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