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
依本法執行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證
書處分之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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