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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 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 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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