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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依商業團體法 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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