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持有之有價證券
,因合併致成為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合併訊息公開後,除
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於二年內調整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其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有價
證券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之比例者,合併訊息公開後,除
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於二年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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