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規定係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之本國
    法律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始予該外國人請求補償之權利,然在人權
    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之今日,允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
    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之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
    平等之對待。況倘外國人身體之「自由」確受我國公權力之合法限制
    (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受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
    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
    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實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
    償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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