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
,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
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以攤提給付方式或定額給付方式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其個人專戶餘額之相關辦理事宜。
二、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支領攤提給付及定
額給付之退休人員如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
從其遺囑,俾尊重其意願。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
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
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明定保障亡故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
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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