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課程或教學違背教育目標或宗旨。
二、名稱未依規定記載。
三、招牌不符規定。
四、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
    。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刊登、傳播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資料或廣告。
七、公共安全或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八、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九、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用、管理所聘僱之外國人。
十、班舍出租、出借、設定典權或為其他足以影響在班學生權益之情事。
十一、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抽查考核。
十二、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簽約後未給予學生契約,或契約內容未
      符合定型化契約格式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或未給予五
      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十三、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致教職員工、學生相關個人資料被
      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而生損害。
十五、未依規定收費、退費者。
十六、以不當行為招生或到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者。
十七、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者。
十八、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
十九、其他違反本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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