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由主席主持之,主席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席主持之,主席、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主持
  之。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開會時,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
  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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