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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出席議員就同一議案之發言,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十分鐘。但經主 席許可者,不在此限。 提案說明、質疑問答、事實資料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報告,經主席許 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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