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農監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
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
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 X光
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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