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
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其公職退休而未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
理公職人員退休時,得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申請支領
本條例所定退休俸,其退除給與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時,按調整後基
準發給之。
不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得於
公職退休時,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將軍職年資併同
公職年資,辦理公職退休。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刪除「得擇領結算單」,並將「得憑結算單」修正為「得憑國
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理由同第三十六條說明二。
二、不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其軍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辦理公
職退休部分,應以尚未支領退伍金者為限,爰於第二項增列除書,以
茲明確;另同項刪除「並擇領結算單」,及增列「憑國防部或各司令
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理由同第三十六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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