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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民防團隊所需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裝具等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省 市縣、鄉鎮市及各該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分別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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