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章漏稅案件移送法院後,審理單位如接到違章人申述意見副本時,應
  即依規定期限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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