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
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
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
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豐富學生學習內涵及經驗,並增進與真實生活情境之連結,學校應
    積極推動走出課室之學習活動,規劃提供以學生為主體之探究、實作
    及體驗課程,實踐素養教育之精神,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為協助國民中學學生探索自我及培養生涯規劃能力,爰增訂第二項,
    定明國民中學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發展教育之
    活動,並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學生進路選擇,以落實十二年國民教育
    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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