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
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
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獎補助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修
    正第三項,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獎補助條件、金額、名額、次
    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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