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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予 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補助;其情節重 大,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予以廢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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