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各級養護單位每年養護情形,應定期考核,並
  得舉行養護競賽。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所管公路養護情形,應定期督
  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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