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分為即席控制作業、遙控控制作業或自動控制作業。
業餘電臺至少應有一個控制點,其傳送信息或信號時,除自動控制作業外
,控制員應在其中一個控制點上作業。
業餘電臺所屬者得租用電信事業提供之電信機線設備作為業餘電臺之遙控
控制鏈路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第一項,並增列自動控制作業。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條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鑒於業餘無線電人員透過租用電信事業提供之數據鏈路等方式遠距遙
    控業餘電臺,其本質與將業餘電臺前端之通信內容、信號或資訊以連
    接公共通信系統方式進行傳送迥異,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本文限制規
    定,爰增訂第三項,以資明確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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