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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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
    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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