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
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
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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