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製作、修正、定期審查、
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並應保存二年以上;必要
時,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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