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製作、修正、定期審查、 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並應保存二年以上;必要 時,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