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售價及
租金標準報請管理局核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報,並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