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給與標準給與。有關鑑定所需之費
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裁決案件之繁簡酌定之。
前項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