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699
人,瀏覽人次:
92890674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