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
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
,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交
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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