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
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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