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當收取委託人賣出之股票時,經辦人員應核對委託人提出股票數量是否
  相符,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行後第一次賣出之股票是否經發行公司核對印鑑。
  二、股票有無簽證。
  三、股票背書印鑑應查驗出讓人與最後受讓人及讓受過戶申請書印鑑是
      否相符。
  四、股票有無掛失或經法院除權判決等情事。
  五、如係增資股,是否已核准上市。
  六、股票背面如記載依「生產事業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條規定…」字樣者,必須填寫「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如附件十一)一式四聯:第一聯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第二
      聯交原增資記名股票股東申報所得稅,除依法免辦或年度中申報者
      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第三聯交原增資記名股票股
      東存查。第四聯申報單位存查。同時並於股票背面加蓋上「已通報
      稽徵機關×年×月×日」戳記。
  七、第一手賣出之股票,若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於交割時應請股
      票所有權人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以原留發行公司印鑑背書,並
      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如附件十二)第一聯併同交割憑單留
      存,第聯送交易所留存。
      委託書內容應以電腦傳輸向交易所申報,其作業程序:
    (一)輸入時間:經辦人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
          票所有人填具之委託書內容輸入交易所電腦。
    (二)輸入資料:經辦人應依交易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各項資訊。
    (三)電話傳真: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經辦人應
          即以電話通知交易所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先作書面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交易所,並於事故
          原因排除後第一營業日完成補傳輸。
附件十一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編號:
* 本非┌──────┬─────┬────────┬──────
為聯股│格式代號    │(71)(79)│轉讓原因發生日期│轉讓原因請打
避應份├──────┼─────┼────────┼─┬─┬─┬
免直有│  所得類別  │□    □︵│(課稅年度)    │買│繼│贈│
財接限│(打ˇ:不同│盈    薪員│                │賣│承│與│
稅以公│類別應分開填│餘    資工│  年  月  日    │  │  │  │
資黑司│寫)        │        紅│                │  │  │  │
料色組│            │        利│                │  │  │  │
中原織│            │        ︶│                │  │  │  │
心子之├──┬───┴─┬───┴────────┼─┴─┴─┴
縮筆創│原取│姓名或名稱│                        │統  一  編
影填業│得賣├─────┼────────────┴──────
結寫投│資記│          │    市  區鎮  里      路
果,資│名股│地      址│                  鄰      段  巷  弄
模不事│票人│          │    縣  市鄉  村      街
糊得業├──┴─────┼────────┬────┬─────
不移,│    緩課總股數  │  每  股  面  額│轉讓單價│票面總金額
清作請├────────┼────────┼────┼─────
,複參│                │□:        10元│        │
影寫照│                │□:          元│        │
響。填├────────┼────────┼────┼─────
納  寫│緩課股數合計(D │打ˇ,非 10 元者│除單價外│(A)每股面
稅  。│× E)之總數    │加填實際金額    │,元以下│以緩課總股
股    │                │                │數字免予│
務    │                │                │填寫    │
,    ├────────┴────────┼────┼─────
應    │    股      票      編      號    │取得日期│股數小計(
以    │                                  │(除權日│
黑    ├─────────────────┤)      │
色    │  字第      號至      字第      號│        │
複    │                                  │        │
寫    ├─────────────────┼────┼─────
紙    │                                  │        │
複    ├─────────────────┼────┼─────
寫    │                                  │        │
。    ├─────────────────┼────┼─────
      │                                  │        │
      └─────────────────┴────┴─────
                                稅–15017–1
        ┌──┬────┬┬┬┬┬┬┬┬┬┬┐
        │緩課│統一編號│││││││││││
        │股票├────┼┴┴┴┴┴┴┴┴┴┤
        │發行│名稱    │                  │
        │公司├────┴─────────┤
        │    │□已上市  □未上市          │
        ├──┴──────────────┤
        │轉讓股東之戶號:                  │
        └─────────────────┘
──┬────┬──────────────┐
ˇ  │出售帳戶│□本人  □代理人帳號:      │
──┼────┼──────────────┤
其︵│外商、外│                            │
他︶│僑、華僑│                            │
    │股東代理│                            │
    │人姓名住│                            │
    │址電話  │                            │
    │        │                            │
──┼─┬─┬┴┬─┬─┬─┬─┬─┬─┬─┤
號  │  │  │  │  │  │  │  │  │  │  │
──┴─┴─┴─┴─┴─┴─┴─┴─┴─┴─┤
號之                                        │
                                            │
樓之                                        │
──┬───────┬───────────┤
(A)│轉讓總價額(B)│所得申報金額(C)     │
──┼───────┼───────────┤
    │              │                      │
    │              │                      │
──┼───────┼───────────┤
額乘│(B)轉讓單價乘│(C)採(A)與(B)較低者│
數  │以緩課總股數  │申報所得              │
    │              │                      │
    │              │                      │
──┼────┬──┼───────────┤
D) │轉增資方│緩課│                      │
    │式% E  │股數│  申報單位名稱及統一編│
    ├─┬──┤合計│  號(蓋章)          │
    │盈│員工│(D×│                      │
    │餘│紅利│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十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號:         )
┌────────────────────────────┐第
│本人於  年  月  日委託      委託書君使用第      號帳號委│一
│託賣出          股票計股,並於前述委託賣出股票成交後,代│聯
│為辦理交割及領取股款等事宜,其所生之權利義務由本人負責,│:
│特立委託書為憑。                                        │由
│此致                                                    │受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託
│          委託人:      簽章(原留存發行公司印鑑)      │證
│          身分證號碼:                                  │券
│          委託人身分:1 上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經
│                      2 華僑、外國人                    │紀
│                      3 本證券商人員                    │商
│                      4 違約戶                          │保
│                      5 一般股東                        │管
│                      6 其他_______                     │
│          戶籍地址:                                    │
│          受託人:                                      │
│          身分證號碼:                                  │
│          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1 血親  2 配偶  3 姻親  4 │
│                              主管與部屬  5 同事  6 朋友│
│                              7 其他_______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本委託書一式二聯,第一聯交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保管,第二聯送臺灣
    證券交易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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