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收取委託人賣出之股票時,經辦人員應核對委託人提出股票數量是否
相符,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行後第一次賣出之股票是否經發行公司核對印鑑。
二、股票有無簽證。
三、股票背書印鑑應查驗出讓人與最後受讓人及讓受過戶申請書印鑑是
否相符。
四、股票有無掛失或經法院除權判決等情事。
五、如係增資股,是否已核准上市。
六、股票背面如記載依「生產事業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條規定…」字樣者,必須填寫「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如附件十一)一式四聯:第一聯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第二
聯交原增資記名股票股東申報所得稅,除依法免辦或年度中申報者
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第三聯交原增資記名股票股
東存查。第四聯申報單位存查。同時並於股票背面加蓋上「已通報
稽徵機關×年×月×日」戳記。
七、第一手賣出之股票,若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於交割時應請股
票所有權人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以原留發行公司印鑑背書,並
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如附件十二)第一聯併同交割憑單留
存,第聯送交易所留存。
委託書內容應以電腦傳輸向交易所申報,其作業程序:
(一)輸入時間:經辦人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
票所有人填具之委託書內容輸入交易所電腦。
(二)輸入資料:經辦人應依交易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各項資訊。
(三)電話傳真: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經辦人應
即以電話通知交易所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先作書面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交易所,並於事故
原因排除後第一營業日完成補傳輸。
附件十一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編號:
* 本非┌──────┬─────┬────────┬──────
為聯股│格式代號 │(71)(79)│轉讓原因發生日期│轉讓原因請打
避應份├──────┼─────┼────────┼─┬─┬─┬
免直有│ 所得類別 │□ □︵│(課稅年度) │買│繼│贈│
財接限│(打ˇ:不同│盈 薪員│ │賣│承│與│
稅以公│類別應分開填│餘 資工│ 年 月 日 │ │ │ │
資黑司│寫) │ 紅│ │ │ │ │
料色組│ │ 利│ │ │ │ │
中原織│ │ ︶│ │ │ │ │
心子之├──┬───┴─┬───┴────────┼─┴─┴─┴
縮筆創│原取│姓名或名稱│ │統 一 編
影填業│得賣├─────┼────────────┴──────
結寫投│資記│ │ 市 區鎮 里 路
果,資│名股│地 址│ 鄰 段 巷 弄
模不事│票人│ │ 縣 市鄉 村 街
糊得業├──┴─────┼────────┬────┬─────
不移,│ 緩課總股數 │ 每 股 面 額│轉讓單價│票面總金額
清作請├────────┼────────┼────┼─────
,複參│ │□: 10元│ │
影寫照│ │□: 元│ │
響。填├────────┼────────┼────┼─────
納 寫│緩課股數合計(D │打ˇ,非 10 元者│除單價外│(A)每股面
稅 。│× E)之總數 │加填實際金額 │,元以下│以緩課總股
股 │ │ │數字免予│
務 │ │ │填寫 │
, ├────────┴────────┼────┼─────
應 │ 股 票 編 號 │取得日期│股數小計(
以 │ │(除權日│
黑 ├─────────────────┤) │
色 │ 字第 號至 字第 號│ │
複 │ │ │
寫 ├─────────────────┼────┼─────
紙 │ │ │
複 ├─────────────────┼────┼─────
寫 │ │ │
。 ├─────────────────┼────┼─────
│ │ │
└─────────────────┴────┴─────
稅–15017–1
┌──┬────┬┬┬┬┬┬┬┬┬┬┐
│緩課│統一編號│││││││││││
│股票├────┼┴┴┴┴┴┴┴┴┴┤
│發行│名稱 │ │
│公司├────┴─────────┤
│ │□已上市 □未上市 │
├──┴──────────────┤
│轉讓股東之戶號: │
└─────────────────┘
──┬────┬──────────────┐
ˇ │出售帳戶│□本人 □代理人帳號: │
──┼────┼──────────────┤
其︵│外商、外│ │
他︶│僑、華僑│ │
│股東代理│ │
│人姓名住│ │
│址電話 │ │
│ │ │
──┼─┬─┬┴┬─┬─┬─┬─┬─┬─┬─┤
號 │ │ │ │ │ │ │ │ │ │ │
──┴─┴─┴─┴─┴─┴─┴─┴─┴─┴─┤
號之 │
│
樓之 │
──┬───────┬───────────┤
(A)│轉讓總價額(B)│所得申報金額(C) │
──┼───────┼───────────┤
│ │ │
│ │ │
──┼───────┼───────────┤
額乘│(B)轉讓單價乘│(C)採(A)與(B)較低者│
數 │以緩課總股數 │申報所得 │
│ │ │
│ │ │
──┼────┬──┼───────────┤
D) │轉增資方│緩課│ │
│式% E │股數│ 申報單位名稱及統一編│
├─┬──┤合計│ 號(蓋章) │
│盈│員工│(D×│ │
│餘│紅利│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十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號: )
┌────────────────────────────┐第
│本人於 年 月 日委託 委託書君使用第 號帳號委│一
│託賣出 股票計股,並於前述委託賣出股票成交後,代│聯
│為辦理交割及領取股款等事宜,其所生之權利義務由本人負責,│:
│特立委託書為憑。 │由
│此致 │受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託
│ 委託人: 簽章(原留存發行公司印鑑) │證
│ 身分證號碼: │券
│ 委託人身分:1 上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經
│ 2 華僑、外國人 │紀
│ 3 本證券商人員 │商
│ 4 違約戶 │保
│ 5 一般股東 │管
│ 6 其他_______ │
│ 戶籍地址: │
│ 受託人: │
│ 身分證號碼: │
│ 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1 血親 2 配偶 3 姻親 4 │
│ 主管與部屬 5 同事 6 朋友│
│ 7 其他_______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本委託書一式二聯,第一聯交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保管,第二聯送臺灣
證券交易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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