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
法規定,申辦撫卹。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辦理撫卹及例外規定。
二、參照退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
三、第一項參照退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在職死亡公務人員,
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規定。
四、公務人員之撫卹應以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為對象。但考量公務人員於
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保留公務人員身分,基於照護遺族之生
活,爰參照退撫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是類人員
亦得辦理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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