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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水利小組得按居住在小組區域內會員每十至十二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 班,互選班長一人,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會員與小組間聯絡事 項。小組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班長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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