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行政規則,於發布前,如認有提縣務會議審議之
必要者,得先送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