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非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除本規程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超過半 數之同意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未過半 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