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非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除本規程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超過半
  數之同意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未過半
  數而延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