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16
人,瀏覽人次:
9115863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灌溉排水用地徵收後之繼續利用)
原供被徵收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 耕地徵收後依原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