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原供被徵收地灌溉排水使用之水源地、井、溝渠等及其他水利設施,於
  耕地徵收後依原用方式繼續利用,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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