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
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除依本
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
或反向倍數表現。
二、為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前項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不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
〔立法理由〕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經放寬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惟不
得以前開標的指數發行槓桿型ETF或反向型ETF,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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