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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院長及各研究所、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 動時,應準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 財產紀錄列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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