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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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