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
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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