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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期間,如須限制車輛通行或改道行駛時,工程主辦機 關(構)應將時間、改道路線或限制範圍先行公告,並於適當地點設置 交通管制設施,必要時並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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