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期間,如須限制車輛通行或改道行駛時,工程主辦機
  關(構)應將時間、改道路線或限制範圍先行公告,並於適當地點設置
  交通管制設施,必要時並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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