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海難救護業設立之最低標準如左:
  一、船舶海難救助設備標準:
  (一)救難船艇:應具有足夠之馬力及適航性,能在計畫作業區域險惡
        之海象情況下,從事海難救助、船舶拖帶及海上船舶火災之撲滅
        。
  (二)通信設備:無線電報臺或無線電話臺、對講機及深海通話機。
  (三)發電設備:適當能量之直流發電機及交流發電機。
  (四)焊接及切割設備:輕便電焊機、切割器、水下焊切機及鋼纜切割
        器。
  (五)抽水設備:抽水機、救難泵、抽砂機、潛水泵。
  (六)壓縮空氣設備:高壓及低壓空氣壓縮機。
  (七)起吊設備:吊桿、活動吊桿及滑車。
  (八)潛水設備:深海潛水頭盔、潛水鞋、重量腰帶、潛水衣、濕式防
        寒衣、單管水肺、雙管水肺、單管調節器、雙管調節器、單管背
        架、雙管背架、潛水刀、水手刀、潛水面鏡、水下工作燈、蛙鞋
        、水肺壓力錶、潛水專用救生衣、深度錶、手羅經、潛水救生浮
        力控制器、潛水浮力控制器救生衣。
  (九)消防設備:消防主機、消防泵、固定水槍、活動水槍、泡沬艙、
        櫃、水龍帶。
  (十)消防員設備:防護衣、靴、手套、硬盔、電安全燈、太平斧、呼
        吸器及防火救生索。
  (十一)其他設備:急救醫藥設備、易燃氣體偵測器、拖帶用纜索及錨
        具等。
  二、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處理設備標準:
  (一)收油船,應具有足夠之馬力、適航性及容量,能在計畫作業區域
        險惡之海象情況下,從事海水油污之收回及處理。
  (二)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處理設備:收油機具、容器、擱油帶、油處
        理劑、測試儀器及其他物質與器材。
  (三)海水油污控制船艇:應具有足夠之馬力及適航性,其船艙及甲板
        應能儲置前目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四)通信設備:無線電話臺及對講機。
  三、技術人員:除船上應有之船員外,應依營業範圍置備專業知識能力
      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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