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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製造許可證之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檢附製造檢驗系統說明、試飛 、試驗及適航核准文件之申請等程序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依型別檢 定證從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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