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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職工,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交通部 協助之。 交通部為提高觀光旅館從業人員素質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觀光旅館業應依 規定派員參加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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