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
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
字幕。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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