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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執業執照、證書之廢止)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 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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