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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 一為在該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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