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應依據分析報告作成
決定書,並執行之。
前項分析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根據及交易或投資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
定交易或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載明實際交易標
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其與決定書差異原因。
前項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由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
或蓋章,並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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