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獲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營業項目後,應指派合格之
業務人員經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執行、管理及稽核事宜,並檢
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函報本公會。業務人員如有異動,證券商應於「證券
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登記、變更或註銷作業,並備妥相關文件備查。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人員,應每三年參加一次本公會舉辦
之專業訓練課程,其課程內容應包含職業道德規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法規及外國有價證券市場實務,但已參加二次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其授課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證券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成員,至少應參加第二項職業道德規範之
專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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